最近,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了更新版的《具有关键生态、科研及社会意义的陆生动物保护清单》,野猪从“三有”保护动物清单(简称为“三有”清单)中正式移除。
最新修订的“三有”目录,总共囊括了1924种野生动物。对照2000年最初公布的版本,虽然大体维持了原有物种,却增加了700余种新生物,大幅拓宽了保护领域。不过,野猪被剔除出“三有”名单,此事依然激起了社会热议。
野猪不再是受保护对象,人们是否能够自由猎杀并食用它们?由于种群数量曾面临危机,在某些区域甚至出现局部消失的情况,这种动物因此被纳入“三有”类别。这次政策变动,会不会导致野猪彻底消失?为了回应公众的疑问,新京报近期采访了世界动物保护协会的专家孙全辉博士。

移出“三有”名录之后,对野猪的保护更加精细化了。图/新华社
对话世界动物保护协会科学家孙全辉博士
野猪自身已不存在生存威胁
新京报询问:《野生动物保护法》所界定受保护的物种具体包括哪些?野猪被移出“三有”名录后,其法律身份有何转变,由此会带来哪些后果?
孙全辉谈到《野生动物保护法》中所指的保护动物包括珍贵、濒危的陆地和水生生物,以及具备重要生态、科研和社会意义的陆地生物。所谓“三有”动物名录,专指那些具有显著生态、科研和社会价值的陆地生物。
野猪已经退出“三有”目录,表明野猪不再属于受保护物种,今后捕捉野猪的相关程序会变得更加便捷。
新京报:你认为,将野猪从“三有”名录中删除,出于哪些考虑?
孙全辉:近年来国内部分区域野猪数量迅速增加,这种动物本身已无生存危机,很多地方甚至因为种群规模过大,导致农业收成蒙受损失,当地居民与野猪的摩擦和纠葛也日益严重,对民众的日常活动产生了负面影响,我认为这是野猪从“三有”目录中移除的主因。

野猪也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分子。图/新华社
野猪仍受野保法保护,不能随意捕杀、食用
新京报:从“三有”名单上移除,是否代表能够任意捕捉、当作食物的野猪?
孙全辉指出,野猪即便被剔除“三有保护动物名录”,也并非意味着它们完全脱离法律监管,可以任由人猎杀。依据《野生动物保护法》第四十九条款济宁房盟网,若在保护区、自然保护地、禁猎区、禁猎时段,或者采用禁用的工具与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,导致生态遭到破坏,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此条款中提及的陆生野生动物,当然也涵盖了野猪。
有些省份将野猪视为“区域性关键保护动物”,例如北京,即便如此,捕杀野猪仍须申请狩猎许可证,否则即构成违法狩猎行为,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野猪现已不是受保护物种,不过吃野猪肉还是违法的。根据《野生动物保护法》第三十一条,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,还有那些对生态、科研、社会有重要价值的陆生动物,以及其他陆生动物,都不允许吃。现在野猪属于法律中的其他陆生动物,不能为了吃而打、运、卖。
新京报:私人想要培育野猪,这种做法现实吗?这样做会不会带来新的麻烦,例如钻法规的空子?
孙全辉:如果减少对野猪的管控力度,确实会促使人们随意地饲养和利用野猪。不过,依照法规要求,培养非国家关键物种即便无需申请繁育资质,也并非可以随意进行,而是必须满足若干要求,例如必须拥有合法的种源证明文件;必须建设与其繁育目标、物种特性、发展体量相匹配的固定场地;必须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、专业技能和工作人员,并且要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疾病防控标准。

我国境内,野猪作为一个物种,目前没有面临生存危机,图/新华社
短期内野猪没有灭绝风险
新京报:野猪不再享有保护动物的地位,是否会促使偷猎活动更加猖獗?这对自然环境会产生哪些改变?
孙全辉表示,野猪失去保护身份后,捕捉野猪的行为可能会变得频繁,不能排除不法分子会利用捕捉野猪的机会,转而盗猎其他野生动物。此外,如果对名录调整的内容存在不明确的认识,当地居民也有可能在保护区、禁猎区和禁猎期捕捉野猪。因此,名录调整之后,还需要进行更深入的宣传教育。
野猪从“三有”名录中删除后的生态后果尚需进一步观察。相关部门需持续强化对野猪种群数量变动的监测,以便为野猪及各类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提供可靠的参考信息。
新京报:某些看法提出,假如野猪失去受保护地位,那么由此引发的损害将无法再获得补偿,这个说法是否正确?
孙全辉指出,新实施的《野生动物保护法》明确,若因保护法律指定的野生动物而引发人员伤亡、农作物损毁或财产损失,需由地方政府提供相应补偿。他进一步说明,尽管野猪目前已非受保护物种,但若其活动导致上述损失,相关方依然可以依法申请补偿。
新京报:野猪不再受保护,会不会带来物种灭绝的风险?
孙全辉表示,过分捕捞确实可能造成某些物种数量急剧下降,甚至面临灭绝危机,不过根据现有资料,国内一些地方的野猪种群数量目前还在持续上升,短期内不存在灭绝的隐患。

